销售不合格商品能否直接适用《产品质量法》第39条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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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孔迪 

机构地区:[1]广东东莞市市场监管局

出  处:《中国质量监管》2023年第12期44-46,共3页China Quality Supervision

摘  要:在日常办理普通产品类质量案件中,有一类常见情形,就是在流通领域抽查某商品实物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究其原因是生产厂家造成),但不合格项目尚未达到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程度,所以不能适用《产品质量法》第49条“销售不符合保障健康、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进行处罚。

关 键 词:不合格商品 不合格项目 消费者健康 行业标准 流通领域 国家标准 实物质量 第39条 

分 类 号:F20[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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