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判解研究》2023年第1期66-78,共13页
摘 要:案情概要樊某与李某于2008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樊某某。二人于2016年1月购买案涉138号房屋,并以138号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2016年3月11日,李某取得138号房屋权利登记证书。樊某、李某自2016年5月起,于每月14日偿还贷款本息5143.26元。此后,李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罚金4万元,同时被判处向其负责的投资人退赔经济损失,而李某在担任业务员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3283万元。
关 键 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个人破产 登记结婚 贷款本息 抵押担保 抚养费 登记证书 二个月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3.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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