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身份关系协议的物权变动对民法典物权编的参照适用  

The Reference Application of the Real Right Part of Civil Code on the Change of Real Rights Based on AgreementsConcerning Personal Relationsh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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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雷[1] WANG Lei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  处:《甘肃社会科学》2024年第1期153-162,共10页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中国人民大学中华法治文明高等研究院“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民法典中的创造性转化”项目成果。

摘  要:身份法回归民法是必要的和有益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身份法不可能面面俱到、巨细无遗,身份关系协议存在参照适用合同法的空间,身份关系协议还可能变通适用物权变动公示规则、强制执行顺位规则等。《民法典》合同编、物权编等财产法规则也从来都不是简单适用于身份关系领域,而是要充分尊重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和基本原则。财产法规则能够兜住身份关系协议及相应物权变动法律适用的“底”,成为身份法领域的开放法源。婚姻财产关系离不开《民法典》物权编,但也不是直接适用或者补充适用物权编。应该区分身份关系协议所引发物权变动的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物权变动公示原则在身份关系协议的内部法律效力判断上应秉持适当的谦抑性,宜适用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因夫妻身份关系协议,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该协议生效时在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未经法定公示方法,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基于夫妻身份关系协议的物权变动对民法典物权编物权变动公示制度是“参照适用”而非“直接适用”或者“补充适用”。

关 键 词:身份关系协议 物权变动 内外有别 参照适用 身份共同体 民法典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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