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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常建华[1] Chang Jianhua
机构地区:[1]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
出 处:《清史论丛》2023年第2期3-33,共31页
摘 要:清代乾隆、嘉庆朝刑科题本保留的地方社会职役名称中,乡约居压倒性多数,乡地、地方、保正等名称也有一定的数量。刑科题本揭示的地方职役与民间、官府的关系中,乡约的重要职责是将命案报官验尸、调解民间纠纷等。刑事案件涉及者也向保甲报案,在此点上保甲比起乡约属于配合的角色。从清高宗、清仁宗实录中可见陕西地方职役与民间、官府均有关联,陕西巡抚张楷于乾隆初期推行的乡约成为定例,官府在陕西不断推行保甲,乡约与保甲的功能也逐渐交叉、融合。清中叶的陕西中南部碑刻进一步揭示了职役的实态,乾隆《富平县志》所载的乡联制是乡约结合练总以及保甲的制度。清中叶陕西保甲的发展,是雍正以后清朝力行保甲在陕西的延续,而陕西乡约长盛不衰,有其更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性因素。陕西是乡约的发源地,乡约在明代得到大力推行,至清代,乡约方成官府的宣教组织且逐渐职役化。清代地方社会职役中,陕西乡约为其中的主型代表。
分 类 号:D691[政治法律—政治学] K249[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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