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减刑、假释程序中的实质化证明  被引量:1

On Substantive Proof in the Procedure of Commutation and Paro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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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卫国[1] 贾敏[1] FENG Weiguo;JIA Min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出  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6期31-42,共12页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陕西省社科基金“更高水平平安陕西法治陕西建设研究”项目“加强《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常态化推动扫黑除恶斗争研究”(2022PZX1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陕西省教育厅重点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刑事一体化视域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研究”(22JY06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2020年度司法部一般项目“新时代监狱‘五大改造’格局实现机制研究”(20SFB201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2021年以来,最高司法机关大力推动减刑、假释案件的实质化审理,而实质化审理的关键是落实证据裁判原则,促进证明的实质化。当前在减刑、假释案件的证明中,存在证据形式单一、证据内容不规范、证据关联松散、证明标准不明等问题;同时,办案机关收集运用证据能力不足、各机关之间配合不畅制约不足等问题,也影响着办案质量。对此,一方面,应当注重过程证据与结果证据的相互印证,提升实体条件证据的证明力;另一方面,应当重塑办案机关的配合与制约机制,保障司法程序正义,尤其要提升刑罚执行机关的证据意识和履职能力,以高质量的证据材料和完善的程序机制促进减刑、假释案件证明的实质化。

关 键 词:减刑 假释 实质化审理 实质化证明 

分 类 号:D924.13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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