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197号 《深圳市实正共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的理解与参照——当事人在重新仲裁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不属于“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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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辜恩臻 胡曲云 马蓓蓓(编审) 

机构地区:[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2期24-27,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第197号指导性案例,现对该指导性案例的选编过程、裁判要点、参照适用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一、案例选编过程指导性案例197号《深圳市实正共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为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推荐。

关 键 词:指导性案例 仲裁庭 仲裁协议效力 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重新仲裁 裁判要点 案例选编 

分 类 号:D925.7[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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