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206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诉朱清良、朱清涛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的理解与参照——数人环境侵权中代为履行他人修复义务的费用可依法折抵生态环境损失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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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梅宇 刘小飞 马蓓蓓(编审) 

机构地区:[1]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2]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 [3]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2期58-60,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第206号指导性案例,现对该指导性案例的选编过程、裁判要点、参照适用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一、案例选编过程指导性案例206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诉朱清良、朱清涛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备选指导性案例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经最高法院环资庭推荐,2022年8月19日,最高法院研究室召开专业会议对该案例进行了讨论。

关 键 词:民事公益诉讼 指导性案例 最高法院 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环境污染 裁判要点 赔偿金 

分 类 号:D926.32[政治法律—法学] D925.1D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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