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赃物的善意取得——以刑民交叉为视角  被引量:4

Good faith,Acquisition of Stolen Go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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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利明[1] Wang Liming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出  处:《清华法学》2024年第1期117-133,共17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民法典实施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吸收借鉴了日耳曼法的经验,普遍认可赃物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大多排除了盗赃物可适用善意取得,我国司法实践经历了从排除适用到例外适用,再到承认赃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的过程。从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交易秩序出发,有必要承认赃物原则上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但有必要严格把握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对赃物的善意取得要进行类型化处理,对盗赃物应类推适用《民法典》第312条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但对于其他赃物应适用善意取得。法律上有必要规定明确排除善意取得适用的情形,从而兼顾对原所有权人的保护和交易安全的维护。

关 键 词:赃物 善意取得 刑事追赃 盗赃物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4.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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