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判例看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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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能娜 

机构地区:[1]北京白话劳动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出  处:《中国社会保障》2024年第1期68-69,共2页China Social Security

摘  要:用人单位设定竞业限制义务主要是基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且法律明确规定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其他相关约定可由双方自行约定,给予了双方协商的自由。在实践中,因用人单位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故劳动者在签署相关协议及条款时缺少话语权,双方平等协商的自由受限,导致出现竞业限制的范围和地域较广、违约金较高以及签署人员过广等问题,并引发了大量的劳动争议。

关 键 词:竞业限制 平等协商 高级技术人员 劳动争议 保密义务 用人单位 司法判例 高级管理人员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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