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原则的确立及其对民事检察履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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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玄玮 

机构地区:[1]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2]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出  处:《人民检察》2023年第24期105-107,共3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原则于2017年民法总则首次确认,2021年民法典继续采纳这一条款,将其作为基本原则。绿色原则的确立,对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模式产生重大影响。但与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法传统基本原则相比,这一原则属于新生事物,还需要不断地加深认识,以求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贯彻适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绿色原则的学习研究,自觉在民事检察工作中予以贯彻适用。

关 键 词:法律监督机关 绿色原则 公序良俗 民事检察 检察机关 民法总则 民事活动 民事主体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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