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监督与检警关系的范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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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兴生 

机构地区:[1]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23年第24期108-110,共3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  金:2022年度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视域下检警关系反思与重构》(SJ2022B0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并就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以下简称“侦监协作办”)作出专门规定,作为检察机关主责主业的侦查监督活动日趋精细化、实质化、规范化,检警关系也在侦监协作办建立后发生了较大变化。一、侦监协作办的诉讼价值检察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紧扣党和国家中心任务、首要任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主动回应人民群众更高司法需求。

关 键 词:侦查监督 检警关系 检察工作 诉讼价值 检察机关 司法需求 实质化 范式转变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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