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互联网传销犯罪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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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晓辉 陈伟丽 

机构地区:[1]平舆县法院 [2]平舆县法院刑事审判庭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3年第10期46-50,共5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组织者、经营者注册经营电子商务企业并建立电子商务网站,以网络营销、网络直销等名义,变相收取入门费,设置各种返利机制,激励会员发展下线,上线从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酬,或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酬或者返利的,符合《刑法》中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应当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非诈骗罪。

关 键 词:诈骗罪 销售业绩 入门费 电子商务企业 网络直销 传销犯罪 网络营销 返利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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