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法”制定背景下多式联运经营人资质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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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志文[1] 熊奕成 李诗文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世界海运》2024年第2期40-47,共8页World Shipping

基  金:交通运输部战略规划政策项目“多式联运发展法律制度研究”(2022-MOT-FZS0015)成果。

摘  要:随着“交通运输法”被纳入交通运输部“十四五”立法规划,依托跨运输性立法,填补我国多式联运经营人资质的法律规制空白成为可能。我国多式联运经营人资质的法律规制,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呈现出宽松化的立法导向。为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资质标准,可以采取遵循现存单式运输经营人资质标准的直接适用模式,以契合现实、法律方面的需求。为规范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资质监管,需采用政府主导而非行业自律的监管模式,以此规避行业自律监管下的不确定性;需确立多式联运经营人资质备案制,促使社会效益最大化。针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资质法律规制中的原则性内容,应当放置于“交通运输法”中,而细致化的要求则交由次级规范予以规定。

关 键 词:交通运输法 多式联运 经营人 资质监管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96.19[政治法律—法学] D92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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