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供虚假就业信息违反竞业限制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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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出  处:《人力资源服务》2024年第1期40-43,共4页

摘  要:案情简介李某于2010年7月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订立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份劳动合同的到期日为2020年8月31日。2020年6月4日,某科技公司与李某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书》,其中约定:李某的竞业限制期限为1年,自李某离职之日起开始计算,某科技公司每月向李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6360元(税前);在竞业限制期内,李某非经某科技公司同意,不在与某科技公司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深圳某技术公司等;在竞业限制期内,李某应当每月书面向某科技公司汇报自己的就业情况,其中包括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

关 键 词: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 违约责任 到期日 就业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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