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适格原告履职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the Duty Performance of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Proper Plainti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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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姚聪聪 Yao Congcong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出  处:《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24年第1期38-45,共8页Journal of Wuhan Technical College of Communications

基  金:上海市检察官协会重点课题“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模式研究”(编号:SH2023308)。

摘  要:我国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有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以及检察机关。应然状态下,公益诉讼提起应坚持行政机关首位、社会组织补充以及检察机关兜底。而现形成了检察机关主导、行政机关消极怠诉以及社会组织无力履职的局面。这根因于制度规范及交流沟通机制双重因素。所以,推动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力量并促使检察机关辅助地位回归,一是在于完善交流沟通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信息收集传递的枢纽作用,促进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履职内在意愿外在化;二是在于完善制度规范,强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履职保障,弱化检察机关的主导性。

关 键 词:公益诉讼制度 主体履职 主体地位 交流沟通机制 制度规范保障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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