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财资[2023]139号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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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财政部

出  处:《交通财会》2024年第2期94-96,共3页Finance & Accounting for Transport

摘  要:为进一步夯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暂行办法》(财资[2021]123号)、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规制度,现就编报2023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以下称《决算报告》)通知如下:一、编报范围(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不含一级金融企业)均应按本通知规定的统一格式编制并向财政部门报送《决算报告》。

关 键 词:城镇集体企业 国有资产管理 决算报告 财政部门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财务 《企业财务通则》 

分 类 号:F276.1[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F275[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F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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