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康奈尔大学法学院,美国伊萨卡NY14853 [2]莱顿大学法学院,荷兰海牙2511VA [3]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哈尔滨150006
出 处:《黑龙江社会科学》2024年第2期63-69,共7页Social Sciences in Heilongjiang
基 金:哈尔滨工程大学校级教改课题“三海一核‘核安全’典型案例库建设研究”(XK2120021008)。
摘 要:针对法院、仲裁庭和仲裁机构在处理仲裁管辖权异议时的分工,以及仲裁庭是否享有自裁管辖权的问题,国际社会一直存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的争论。我国现行《仲裁法》并未赋予仲裁庭决定自身管辖权的权力,而是将管辖权异议的决定权赋予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且人民法院具有决定仲裁管辖权异议的优先权。值得关注的是,2021年司法部起草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赋予仲裁庭自裁管辖权的制度构想。我国现行《仲裁法》未赋予仲裁庭自裁管辖权是基于《仲裁法》颁布时我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多方面的因素考量,而随着商事仲裁在我国的发展,为了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制度应当被立法者所采纳。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根植于我国的经济、政治与文化背景,因此,对于仲裁制度的发展与修改不应僵硬地移植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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