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未足额缴纳工程社保费情形下相应工程价款的计取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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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范书伟 

机构地区:[1]河南高院民四庭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3年第5期47-49,共3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在定额计价模式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社会保障费在工程造价中均列入规费计取,属于工程造价的一部分。2.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9月7日发布的《关于废止《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的意见》(豫建建[2012]76号)的通知》规定,社会保障费不再向劳动行政部门交纳,而是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承包人。

关 键 词:劳动行政部门 社会保障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价款 工程造价 发包人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裁判要旨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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