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中写明继母有居住权,继子不配合办理登记手续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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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伴侣》2024年第3期33-33,共1页Companion

摘  要:问:我今年68岁,与陈某是再婚夫妻。我没有子女,而陈某与前妻育有两个孩子。我与陈某认识时,陈某的两个孩子已成年。为避免矛盾,婚后陈某带我居住在另一套房屋内。为解决我的后顾之忧,陈某生前就立有遗嘱,内容是他的房产产权归两个儿子所有,但我可以永久居住。如果我有将房屋出租、买卖或是再婚等有违夫妻关系的情形,则收回我的居住权。

关 键 词:居住权 房屋出租 夫妻关系 再婚 房产产权 遗嘱 登记手续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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