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下的悔拍保证金支付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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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毛煜焕[1] 方正中 逯庆堂 

机构地区:[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5期109-111,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按照上述顺位依次支付后,如还有剩余,不应发还被执行人和悔拍的买受人,用于执行救助也于法无据,应参照罚款的规定上缴国库。

关 键 词: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 买受人 网络司法拍卖 执行救助 执行理念 裁判要旨 拍卖成交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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