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买卖不动产均未过户,能否直接转移登记至最后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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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钟京涛 

机构地区:[1]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

出  处:《中国不动产》2024年第3期56-57,共2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2016年9月,某市居民甲通过拆迁安置方式取得一套回迁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因回迁项目暂不具备办证条件,该房屋仅办理了交付手续,暂未办理过户手续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按照当地政策规定,安置回迁房可以上市交易,交易时需补缴土地出让金。2017年1月,甲将案涉房屋出售给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案涉房屋总价50万元;待甲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双方再行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乙付清了全部购房款,甲遂将案涉房屋交付乙。2018年1月,乙又将案涉房屋以60万元的总价出售给丙。

关 键 词:买受人 合同签订 土地出让金 转移登记 拆迁安置 不动产 回迁房 购房款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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