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实际到手工资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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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晓云 

机构地区:[1]山东省日照市人社局

出  处:《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24年第2期49-49,共1页

摘  要:张某于2022年1月入职某公司。一年后,因公司经营效益不好与劳动者协商降低工资标准。2023年2月,张某到手的工资仅为1830元,低于该市最低工资标准。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从法律适用来说,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和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关 键 词:最低工资标准 住房公积金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计件工资 工资总额 工伤保险 

分 类 号:F249.24[经济管理—劳动经济] D922.5[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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