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时工作的网络主播是否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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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博 

机构地区:[1]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出  处:《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24年第1期48-48,共1页

摘  要:【案情】王某于2022年6月8日入职北京某球鞋店,担任球鞋销售主播。双方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协议》,约定双方为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王某每天在直播平台直播4小时,具体上播时间段由公司排班表决定,销售的球鞋款式由该球鞋店指定,每卖出一件商品另支付提成。2023年3月10日该球鞋店通知王某,因公司效益不好,故不再需要王某担任销售主播,双方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即时解除。王某认为,双方虽约定每天上播时间为4小时,但其需要在上播前花费时间撰写直播脚本,公司对脚本内容进行审查.

关 键 词:非全日制用工 直播平台 主播 脚本 即时解除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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