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算“私家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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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琳琳 林文彪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法庭内外》2024年第3期48-49,共2页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摘  要:2018年9月,汪先生通过第三人银行代理销售并以电话销售形式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综合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2022年9月10日止,其中保障项目包括私家车意外伤残责任,合同约定私家车人身意外保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私家车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该保险条款脚注就私家车进行了详细解释:私家车指私人生活用车,即个人或家庭所有并用于非经营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应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关 键 词:私人生活 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意外伤害事故 载客汽车 代理销售 私家车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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