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行为性质之实质理解--兼与容留卖淫罪区分研究  

Understanding of the Nature of Organized Prostitution Activities and Its Difference from Sheltering Prostit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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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童德华[1] 杨小雨 Tong Dehua;Yang Xiaoyu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00

出  处:《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3年第6期21-30,共10页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摘  要:组织卖淫罪和容留卖淫罪同为淫媒犯罪,犯罪手段上的一些重合使司法实践中不乏混淆两者之情形。所谓组织,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建立卖淫集团,集中管理与控制分散的卖淫行为。组织性认定之关键要素分别为牟利性、聚集性、管理性与控制性,即卖淫组织者以经济利益为导向,使单个的卖淫活动有所依托,管理卖淫所涉之“人、财、物”,负责卖淫所涉社会关系的全方位协调,在卖淫活动中发挥安排与指挥的核心作用。

关 键 词:卖淫 组织卖淫 组织性 容留卖淫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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