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启动要件  被引量:3

The Requirements of Starting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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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兵 GUO Bing

机构地区:[1]浙江理工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杭州310018

出  处:《甘肃社会科学》2024年第2期151-161,共11页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政府数据开放的隐私保护研究”(18CFX048);浙江省高校重大人文社科攻关计划项目青年重点项目“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两法衔接’机制研究”(2018QN011)。

摘  要:围绕《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的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类型,存在民事公益诉讼“一元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二元论”的认识分歧。结合司法实践,“二元论”更加契合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制度定位。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启动要件因诉讼类型不同而存在差别,就主体要件而言,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等三类主体都具有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但只有人民检察院具有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被告可以是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和个人”或者国家机关,行政公益诉讼的适格被告只限于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就行为要件而言,民事公益诉讼必须具备直接行为要件“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而行政公益诉讼有的只需要具备直接行为要件,有的则需要同时具备直接行为要件和间接行为要件“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监管职责”。就结果要件而言,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需要同时具备形式结果要件“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和实质结果要件“侵害公共利益”。

关 键 词:个人信息保护 公益诉讼 主体要件 行为要件 结果要件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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