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  

To Restate the Connotation of the Rule Excluding Illegal Physical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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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明高[1,2] Huang Minggao

机构地区:[1]湖南警察学院侦查系 [2]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

出  处:《公安研究》2024年第3期34-41,共8页Policing Studies

基  金:湖南省教育厅优秀青年项目“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3B0931);湖南省教育厅重点项目“新型网络犯罪区域治理研究”(项目编号:22A0687);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湖南新型网络犯罪形势与治理模式研究”(项目编号:22JD077)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极不清晰,瑕疵证据的补正规则与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杂糅,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与实物证据鉴真规则混同,非法实物证据规则之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不分。应回归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定位,以保护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为导向,将所有非法实物证据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厘清相关概念,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引导的方式对“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补正或者合理解释”进行阐述,明确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的实体要件,激活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

关 键 词:非法实物证据 排除规则 程序违法 证据能力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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