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回转制度的厘清与重构——以《强制执行法(草案)》为视角  

Clarification and Reconstruction of the Recovery of Execu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Draft of Enforcemen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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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宗诚[1,2] Li Zongcheng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2]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法律适用》2024年第3期130-140,共11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我国执行回转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具有独立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不同于执行救济,执行回转程序是独立于原执行程序的全新的执行程序。执行回转程序中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原审裁判被撤销或者变更是执行回转的前提条件,再审裁定作出之前,一般应当认为执行回转缺乏实体基础和依据。执行回转的启动应当摒弃职权主义回归当事人主义,积极探索构建执行回转之诉。执行回转一般仅限于金钱类执行案件,但行为不应完全排除在执行回转的范围之外。

关 键 词:执行回转 执行救济 善意取得 启动 范围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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