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体劳动权的制度创新、问题与完善  被引量:1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Problems,and Improvement Approaches for Collective Labor Rights of Workers in China's New Employment Fo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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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班小辉[1] 徐雪辰 Ban Xiaohui;Xu Xuechen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2]武汉大学国家网络安全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长江论坛》2024年第2期66-73,共8页Yangtze Tribun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数字经济下我国劳动法面临的挑战与转型研究”(项目编号:19CFX077)。

摘  要:为进一步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体劳动权益的保障,我国修订了《工会法》,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但是,从实践来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缺乏入会积极性,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不够充分,集体协商效果尚未凸显。从成因来看,现行制度有关主体资格、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等方面,与新就业形态不相适配。我国宜从立法上明确建会入会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提高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的层级;提升工会服务质量,促进建会入会积极性;拓宽企业民主管理参与的资格与形式;完善与新就业形态匹配的集体协商制度,强化对算法等新问题的关注。

关 键 词:新就业形态 集体劳动权 工会会员 民主管理 集体协商 

分 类 号:D91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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