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用工时长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能成为免责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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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出  处:《人力资源服务》2024年第3期43-44,共2页

摘  要:案情简介杨某于2011年9月16日入职某商务会馆公司,担任修脚技师。工作期间,双方先后连续六次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15日,某商务会馆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杨某月工资不固定,无底薪,工资按月支付,全部为提成工资,月均工资为5314元。2021年3月19日,杨某以某商务会馆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其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2021年3月25日,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商务会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关 键 词:仲裁委员会 仲裁申请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社会保险费 非全日制劳动 工资 截止日期 

分 类 号:D922.5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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