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裁量权”的分类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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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崇涛[1] 

机构地区:[1]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610212

出  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4年第1期88-91,共4页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摘  要:关于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权,国内通说采用了“三分法”理论,即将不起诉划分为“法定不诉”“疑罪不诉”“微罪不诉”,并认为只有“微罪不诉”才涉及不起诉裁量权。但从权力运行的过程和实质来看,“法定不诉”“疑罪不诉”也存在不起诉裁量权的行使空间,“三分法”理论及其对不起诉裁量权的认识存在偏差。为更加全面、深入关注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行使情况,促进实现其“审前过滤”功能,可以考虑以“是否实际具备裁量权”为标准,建立不起诉权的“两分法”理论。短期内,也可区分狭义或广义的裁量不起诉,从而形成一种不起诉理论上的“双轨制”。检察核心业务指标等相应工作也有必要随之作出调整。

关 键 词:不起诉裁量权 法定不诉 疑罪不诉 酌定不诉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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