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农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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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淞纶 

机构地区:[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

出  处:《法学文摘》2023年第2期68-69,共2页LAW SCIENCE DIGEST

摘  要:在2019年《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中,第45条首次明确界定并列举了“公共利益”,延续并强化了土地征收须满足公共利益要求的立场。考诸制度史,对征收的制度规范(包括补偿)最初关注的并非(个人的)财产损失,而是要防止政府的不公正甚至暴政,也就是要限制政府(在征收中的)权力。基于这一想法,很多国家(地区)的公共利益条款均采取了列举与概括并行的做法,新《土地管理法》亦仿之。似乎少有人反思,对公共利益的具体化规定,是否真是限制政府权力的有效策略?

关 键 词:《土地管理法》 土地征收 限制政府权力 农地征收 公共利益 有效策略 财产损失 具体化 

分 类 号:D922.3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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