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岳卫[1,2] Yue Wei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 [2]南京大学保险法研究所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金融与保险)》2023年第2期152-160,共9页FINANCE AND INSURANCE
基 金:2020年度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反保险欺诈的民事法理群构建研究”(项目编号:20FXB009)。
摘 要:由于《保险法》并未界定故意所致保险事故免责中故意的具体内涵,相关解释论的展开必然受到民法学乃至于刑法学相关概念的影响。因此,故意所致保险事故免责的理论构成以及相关问题的解释论展开往往会不自觉地偏重于主观可归责性与否的考量。然而,保险的本质乃分散风险的经济制度,相关法律关系的解明应立足于双方约定的风险程度这一客观承保因素。据此,故意免责的法理基础应在于排除异常高度风险,因此其原则上属于任意性规定,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下以故意行为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契约并非当然无效。同理,故意概念的解释亦无需考量意志因素,只要行为人的故意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高度盖然性即可。同时,只要对保险事故具有故意,与其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的损害均为保险人的免责范畴,而该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需要严格限制,实质亦宜以是否具有高度盖然性判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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