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中的法条虚置:以缓刑适用为例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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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昌明[1]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北京100720

出  处:《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1期33-41,共9页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重大改革实施效果的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7ZDA127)。

摘  要:从法教义学角度,缓刑是一种条件明确的刑罚执行方式,而从社科法学的角度,诸多法外因素都会影响缓刑适用,如何适用缓刑充满了理论的迷思。从法律条文出发无法判断司法实践中哪些被告人在什么情况下更容易获得缓刑。借助实证研究方法,从裁判文书出发,则可以发现被告人的羁押状况、自首、前科等情节、审理法院甚至主审法官的性别、年龄等因素都会影响缓刑的判决。被告人羁押状况、身份、审判者差异等均非法定的缓刑条件,但对缓刑判决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进一步分析发现,在缓刑判决的刑事司法过程中,法官的裁量权在某种程度上被其他司法机关分享、左右,刑法条文的规定并未得到严格遵循,出现了法条虚置和裁判替代的现象。

关 键 词:缓刑 社科法学 裁判替代 法条虚置 实证分析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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