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领域公证的价值与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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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丹阳 王凌薇 

机构地区:[1]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公证处

出  处:《中国公证》2024年第4期42-44,共3页China Notary Journal

摘  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在这一背景下,居住权受到重视并被纳入立法。在功能定位上,我国居住权制度的设立承载着充分发挥房屋利用效能,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需求和促进投资的立法期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于居住权设立的规定充分贯彻了意思自治原则,居住权的设立有两种方式.

关 键 词:党的十九大报告 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典》 完善路径 住有所居 居住权 弱势群体 住房制度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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