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遗失物丢弃,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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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云露 席飞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莫愁(智慧女性)》2023年第2期56-57,共2页

摘  要:2022年6月23日,李女士在健身房健身时将一枚戒指放在置物架上,离开时忘记取走。6月26日,李女士返回健身房寻找该戒指,发现戒指已不在置物架上。经警方调查核实,蔡先生于23日晚间在健身房置物架上拾得该戒指。其后,李女士要求蔡先生归还戒指或按照原发票价格进行赔偿,但蔡某则称该戒指经寄卖行鉴定为塑料戒指,自已已将其扔在寄卖行旁边的垃圾桶内,无法返还给李女士,且自已也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双方由此产生争议,李女士诉至法院。

关 键 词:健身房 拾得遗失物 垃圾桶 调查核实 赔偿责任 戒指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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