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与司法适用  被引量:1

Protection Law Interests and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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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强[1] HE Qiang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成都610207

出  处:《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24年第2期16-23,共8页Journal of Beijing Police College

基  金:安徽法治与社会安全研究中心第五批招标课题“企业合规改革的现实问题与纾困路径”(项目编号:FZSH2022CX-17);国家民委日本应急管理研究中心课题“日本灾害事故的刑事治理研究”(项目编号:2023RBYJGL-12)。

摘  要:关于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应当坚持以人类为中心的生态主义,将生态环境本身作为该罪的保护法益;此种法益立场决定了该罪为行为犯,其不法评价重点在于是否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关于该罪的司法适用,一方面,应证明该罪罪状描述的非构成要件结果与污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但这只是为了证明行为对法益的危险达到了可罚的程度;另一方面,应将该罪的罪过形式解释为故意,否则不仅有违罪刑法定原则,还可能使得过失污染环境行为也成立该罪,以致不当扩大处罚范围。

关 键 词:污染环境罪 环境法益 行为犯 主观罪过 司法适用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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