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情况判决的适用检视与完善——以166份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  

Examination and Improvement of the Application of Circumstance Judgments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Using 166 Judgment Documents as Analysis Samp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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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嘉詠 Deng Jia-yong

机构地区:[1]广东金融学院,广东广州510521

出  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4年第2期83-90,共8页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当事人选择行政纠纷解决途径的影响因素之实证研究”(18BFX043)阶段性成果。

摘  要:情况判决的适用存在着对所涉利益性质界定不清晰、对重大损害缺乏衡量标准、对补救措施的判定不明确以及对“应当撤销而不撤销”与“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界分不清晰等问题。实践中,所涉利益是否区分为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并不影响情况判决的适用,但法院需在判决书中以清晰逻辑对利益定性进行解释证成;对重大损害的衡量,法院需保持中立,综合考量利益轻重,并在判决书披露利益衡量过程;在补救措施方面,法院应对为何责令补救、对谁补救、对何种不利益进行补救等予以解释说明。在适用情况判决时,法院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应当撤销而不撤销”与“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作出区分。

关 键 词:情况判决 行政诉讼 补救措施 利益 重大损害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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