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合同书中仲裁条款成立规则的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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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包鸿举 郑夏蓥 

机构地区:[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中国审判》2024年第8期86-89,共4页China Trial

摘  要:合同书与其中的仲裁条款存在既相互关联又彼此独立的矛盾关系。在关联性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关 键 词:《民法典》 仲裁协议 书面形式 《仲裁法》 口头形式 仲裁条款 书面方式 民法典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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