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1月1日起,符合规定的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可跨省使用 《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修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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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医健康养生》2024年第6期3-3,共1页TCM Healthy Life-Nurturing

摘  要:为进一步加强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的管理,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新修订的《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1987年发布的《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办法》包括总则、标准管理、生产使用管理、监督管理、附则5章30条。《办法》所称“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是指被本草、医籍、方志等记载,且国家药品标准未收载、不具有药品注册标准,而在局部地区有多年药用习惯的中药材。其所称中医药包括少数民族医药,中药材包括少数民族药材。

关 键 词:习用药材 国家药品标准 少数民族医药 医籍 中医药 中药材 本草 药品注册标准 

分 类 号:R28[医药卫生—中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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