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与合伙制政府引导基金所得税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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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方义 

机构地区:[1]贵阳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贵阳550081

出  处:《首席财务官》2024年第8期193-196,共4页CFO World

摘  要:近年来,为扶持相关产业发展,国家及地方政府引导基金相继设立,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时多为合伙制和公司制,出资人以国央企为主,基本都是公司制企业,所以分析出资人的所得税将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从被投资企业在分红、留存收益转增股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权转让四个方面分析政府引导基金出资人的所得税问题,进一步揭示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时应如何选择公司制还是合伙制。

关 键 词:政府引导基金 企业所得税 转增股本 股权转让 

分 类 号:F27[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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