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募基金托管人责任认定与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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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孔令学[1,2] 杨鑫洁 张玉 

机构地区:[1]北京联合大学 [2]北京永勤律师事务所 [3]北京市太平洋中证律师事务所

出  处:《财政金融文摘》2023年第1期74-75,共2页FINANCE AND BANKING DIGEST

摘  要:一、私募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关系(一)私募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投资基金包括“一元模式”“二元模式”等多种模式,不同模式下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也不尽相同。“二元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德国,其监管投资基金的法律为1956年的《投资公司法》,而我国属于共同受托的“一元模式”。

关 键 词:投资基金 基金托管人 投资公司法 私募 二元模式 责任认定 多种模式 一元模式 

分 类 号:F832.51[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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