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权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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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莫婷婷 

机构地区:[1]中南大学法学院 [2]广西财经学院

出  处:《财政金融文摘》2023年第5期80-81,共2页FINANCE AND BANKING DIGEST

摘  要:一、融资对象不合规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我国《公司法》规定,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方不能成为出资人;另外,《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控股企业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如果融资操盘人对融资对象不加审查,选择了不符合出资条件的投资人,从法律上来说,此融资将被视为无效融资。另外,在企业的兼并重组中,某些资本抱有特殊目的,为了取得公司控制权,往往兼并优质资产,而把不良资产留给母公司,导致母公司的经营雪上加霜。尤其是国有企业面对跨国公司的兼并重组时,更要对投资方做详细的法律尽调,尽早摒弃不合规的投资对象,以免造成国有企业股权性质的改变以及国有资产的流失。

关 键 词:国有企业 企业债务 投资对象 普通合伙人 股权性质 融资对象 公司控制权 跨国公司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F832.51[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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