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利用但限制过户的土地转让合同不应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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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红澜 谭星光 蔡君良 

机构地区:[1]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11期13-16,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因故十几年未完成过户,目前相关政策又限制过户,形成合同僵局。因转让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且土地已经被实际利用,基于民法典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结合解除合同后对双方实际影响进行利益平衡,应不允许出让人解除合同。对于过户及抵押利用等问题,可通过共有等其他方式变通解决,以有效维护合同稳定、促进土地资源的物尽其用和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的土地利用权益。

关 键 词: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 实际履行 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 民法典 物尽其用 出让人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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