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银行卡并帮助刷脸验证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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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莹 郭榕榕 

机构地区:[1]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4年第11期47-49,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两卡”犯罪中,准确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大小和主观明知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对被告人仅有提供银行卡并帮助刷脸验证,主观明知仅达到概括地知道存在上游犯罪程度的行为,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在刑罚裁量上妥当处罚,可保证司法审判的罚当其罪。但长期为他人提供银行卡并帮助刷脸转账,与犯罪团伙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可以根据主观明知内容认定为掩饰、隐满犯罪所得罪或者诈骗罪。

关 键 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犯罪团伙 主观明知 罚当其罪 上游犯罪 司法审判 刑罚裁量 诈骗罪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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