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中保底条款对会计认定的影响——以停车场运营企业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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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筠 吕洋 

机构地区:[1]杭州市钱投集团

出  处:《复印报刊资料(财会文摘)》2023年第1期41-43,共3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DIGEST

摘  要:一、案例分析2X21年12月25日,A公司(停车场运营公司)与B公司(出租人)就其所拥有的位于X商业大楼的地下停车场未来一段时期的场地经营权达成一项“场地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赁期3年,租期自2X22年1月1日起至2X24年12月31日止,年租金1000万元/年,总计3000万元,3年租金于协议生效日一次性支付。同时,B公司承诺A公司在租赁期内的运营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年,若低于1000万元,由B公司在一个年度到期时一次性补足。

关 键 词:保底条款 租赁期 地下停车场 租赁合同 运营公司 一次性支付 运营企业 经营权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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