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成交确认书》是否可以作为房地产过户时征收税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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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苏隐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中国拍卖》2024年第5期58-59,共2页China Auction

摘  要:一、导语。2023年5月,中拍协法咨委收到地方协会来函,就“《拍卖成交确认书》是否可以作为房地产过户时征收税收的依据”问题进行咨询,经法咨委专家集中研究,对地方协会做出相关答复。二、案例简介。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持拍卖公司出具的房产标的《拍卖成交确认书》至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税务部门表示,只承认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价格作为税收征收依据。该买受人持拍卖公司出具成交确认书办理过户手续的,应按照土地的等级作为过户上税的指导价。由于该指导价与标的拍卖成交价存在明显差距,买受人的税务负担可能增加。

关 键 词:买受人 案例简介 指导价 税收征收 拍卖成交价 拍卖公司 房地产 中拍协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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