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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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正君 

机构地区:[1]安徽省安庆师范大学人文学院

出  处:《语文月刊》2024年第3期63-64,共2页

摘  要:蒲坚先生主编《中国法制史大辞典》(重排版)涉猎广泛,体系严整,内容相当丰富,全书约300万字,超越了以往同类的辞书,是研习中国法制史不可或缺的重要参考工具。该辞典“监司”一条解释如下:指监察州、县的地方长官的总称。《后汉书》卷三一《苏章列传》:“时魏郡李暠为美阳令,与中常侍具瑗交通,贪暴为民患,前后监司畏其势援,莫敢纠问。”宋代诸路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提举常平等官,有监察各州官吏这责,总称为监司。金代按察使、元代肃政廉访使、明代按察使,因掌管监察,亦称监司。清代则称布政使、按察使与各道道员为监司。

关 键 词:中国法制史 《后汉书》 监司 参考工具 提举常平 提点刑狱公事 纠问 按察使 

分 类 号:G634.3[文化科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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