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他人与被执行人的共有财产时该他人应当负担属于自身共有财产份额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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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艳梅 李锋 

机构地区:[1]河南高院执监庭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4年第2期43-47,共5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在处分他人与被执行人的共有房屋时,房屋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接受以物抵债的,基于案涉房屋整体的不可分割性,该他人在以物抵债后接受50%的房屋转让价值,依法应当承担属于房屋出卖人一方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等税费负担。

关 键 词:申请执行人 执行法院 被执行人 共有财产 个人所得税 以物抵债 税费负担 房屋转让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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