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刑事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责任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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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振国 

机构地区:[1]北京康达(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郑州450000

出  处:《法制博览》2024年第14期123-125,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对企业进行刑事合规的前提是企业已经涉嫌犯罪,根据目前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企业犯罪实行的是双罚制,即对涉罪企业采取罚金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人身限制刑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承担相应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实体合规的前提条件。而目前《刑事诉讼法》尚未有对企业涉嫌刑事犯罪特殊处理的程序性规定,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在部分地市进行了试点,总结了部分经验,但并未给出是否存在教训的总结。在2023年3月在京召开的全国“两会”上也有部分代表提出修改《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实现对企业刑事合规的程序做到有法可依。2021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及实施细则。

关 键 词:企业 刑事合规 责任承担 聘任机制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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